罕见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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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社局、

来源:本站: 日期:2021-03-25 16:45:30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医保办: 为进一步体现政府医疗救助制度的托底效应,缓解本市贫困家庭患病群众的医疗困难程度,完善本市医疗保障政策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 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 号),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本市住院医疗救助有 关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救助对象范围和标准
(一)享受本市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特殊救济对 象,其自负医疗(含门急诊)费用按 100%比例给予救助。
(二)本市城乡低保家庭中的患病住院治疗人员和散居孤儿,其自负医疗费用按 80%比例给予救助,全年最高救助限额 8 万元。
(三)本市城乡低收入困难家庭中的患病住院治疗人员, 其自负医疗费用按 70%比例给予救助,全年最高救助限额 8 万 元。
二、住院医疗救助内容 
住院医疗救助内容包括住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门诊大 病和家庭病床所发生的自负医疗费用。自负医疗费用为救助对象 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 并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障计划 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
三、特殊救济对象就医和救助流程 
上述第(一)类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补助人员,必须在 区县民政部门指定的医院就医,如须转院治疗的必须有定点医 院的转院证明,并经同级民政部门批准;所发生的基本医疗费 用应先根据各自政策规定进行相应补助后,再提出医疗救助申
请。
四、申请和审批
(一)申请住院医疗救助的对象,应当向户籍所在地街道 
(乡镇)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住院医疗救 助申请表》,并如实提供已支付的医疗费用单据、必要的病史材 料、单位及社会互助帮困的情况证明等材料。低收入困难家庭需 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需填写《上海市低收入困难家庭专项 救助申请表》。
(二)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接到住院医疗救 助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及时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核查, 并提出初步救助意见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审批时
限一般为 30 天。
五、其他
 
本次政策调整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以前下发的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