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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罕见病防治基金会志愿服务管理办法

来源:本站: 日期:2021-06-24 17:01:14
上海市罕见病防治基金会志愿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鼓励、推动和规范上海市罕见病防治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维护志愿服务行为和志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基金会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参与、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以自己的知识、技能、体能、资源和时间,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行为。
 第三条  为加强对志愿服务工作的管理,基金会办公室设专人负责志愿服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  根据需要成立志愿服务队,设队长、副队长。根据需要可设若干个临时志愿服务组,开展相应的工作。
 第五条  志愿服务组织的职责
(一)在基金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各项志愿服务活动,制定工作规范。
(二)组织招募志愿者时,应当明确招募对象和任务,公布志愿服务项目和志愿者的条件、数量及服务内容等,并告知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三)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前,对志愿者进行专业技能和服务技能的培训;安排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将志愿服务项目所需要求与志愿者个人实际情况相适应。
(四)志愿服务工作时穿戴基金会标志或志愿服务工作背心。工作结束,及时做好志愿服务工作统计和总结,并归还基金会工作服或工作证。
(五)对志愿服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估。
  第六条 志愿工作者的权利
(一)根据自己的意愿、时间和能力等条件,参加志愿服务。
(二)获得志愿服务相关的信息和培训。
(三)获得志愿服务必要的条件或保障。
(四)对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有退出志愿服务组织的自由。
 第七条 志愿工作者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宗旨,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不计报酬。 
(二)履行志愿服务承诺,自觉维护基金会及志愿服务组织的形象。
(三)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意愿、人格尊严和隐私。保守在志愿服务活动中获悉的他人隐私及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
(四)在参加志愿服务时要佩戴志愿者服务标志。
(五)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八条 志愿者的行为能力
志愿者应当具备与其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在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如违反相关规定、对服务对象造成伤害和损失,将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第九条  条件成熟时建立志愿者的登记注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志愿服务管理系统,逐步实现网上登记和管理。
第十条  志愿者的注册
 志愿服务时间每年累计达到20小时的志愿者,经申请成为注册志愿者。
 第十一条 志愿者的注销
 凡具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志愿者,将注销其志愿者资格: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
(二)利用志愿者的身份从事营利或与志愿服务活动宗旨、目的不符的行为。
(三)申请自愿退出。
 第十二条  在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要注意避免意外事故发生,志愿者如受意外伤害或损失,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三条  要通过各种途径,筹措志愿服务的经费,保障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对志愿者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中所支出的交通、误餐等费用,可以给予适当的补贴。
 第十四条 志愿服务经费
(一)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
(二)服务对象的资助。
(三)志愿者的资助。
志愿服务经费的来源及使用情况应当公开,并依法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捐赠者、资助者、志愿者的监督,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根据《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有关规定,对在志愿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上海市罕见病防治基金会
2021年7月6日
本实施办法已经上海市罕见病防治基金会第二届理事会第四次全体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