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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罕见病防治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来源:本站: 日期:2023-02-15 14:11:10

上海市罕见病防治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为加强、规范基金会内部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一、 内部财务管理责任

理事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本基金会财务工作。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实施对本基金会日常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会计和出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自身职责,在理事长及秘书长的领导下,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

二 、费用支出审批制度

(一)审批权限:秘书长负责审批500元(含500元)以下的费用支出;500元以上费用支出须由理事长审批(核准)。

(二)审批程序:经办人填写付款凭单,须列明事由、费用发生日期、填制日期;出纳按规定初核无误后交秘书长审核;经理事长、秘书长审批同意后,出纳给予报销或列支。

(三)大型业务活动、其他大笔单项支出(500元以上)和固定资产购置等,经办人预申报,并按审批权限预审核。执行中按上款规定程序办理。

(四)本基金会工作人员领取的所有各种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劳务费、加班费等),由秘书长提出计划或审核后,报理事长审批同意后执行。

(五)专项基金账户费用支出的审批程序另定。

三 、现金管理制度

(一)因工作需要暂借现金的,借款人须填写暂支单,按审批权限经秘书长或理事长审批同意后向出纳支取,工作完成后的三个工作日内须履行报销手续。

(二)当天留存保险柜的现金一般不能超过2000元人民币。

(三)费用支付500元以上的原则上应以支票结算。

四、固定资产管理

(一)基金会固定资产购置,需经基金会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并经理事长签字同意后执行。要做好固定资产登记。

(二)固定资产报废,比照本市国资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基金会因各种原因停止工作,经市基金会管理部门同意,固定资产的处置按照基金会管理规定执行,上交有关部门。

五 、票据管理制度

(一)支票、财务专用章和单位法人章分开保管。出纳保管支票和法人章,会计保管单位财务专用章。

(二)支票由出纳负责填写,须按经审批同意的事项,规范填妥开具日期、有效期、收款单位、用途、大小写金额等项目;领用支票的经办人要妥善保管支票,工作完成后的三个工作日内须履行报销手续。

(三)不得开具、预留空白支票(包括无开具日期、收款单位、金额等的支票)。

(四)出纳负责未使用支票及已使用支票存根的保管。

(五)开具收据,需注明是现金、支票或物资计价;做凭证时,需注明相应的票据编号。

(六)一种票据同期只能使用一本,用完后才能启用新本。

(七)会计负责收据本的管理。未使用过的收据本由财务保管。使用中的收据本由出纳保管,使用完后向会计领取新收据本。

六、财务内控监督制度

(一)秘书长每月一次召集会计、出纳对帐,对帐内容:票据的完整性;现金、银行帐目相符性等。

(二)出纳与会计交接账时要有清单,清单上每笔业务注明票据号。

(三)本基金会重要凭证和暂时留存的贵重物品等须存放本基金会的保险柜。

(四)财务部门及保险柜应按有关规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五)理事长定期、不定期的对内部财务管理情况进行查验。

(六)每年一次接受社会第三方审计,并向理事会汇报。

(七)按照社团局规定,每年年检后,基金会收支情况需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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